广元经开区2025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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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兑享结果 |
政策 |
出台 |
申报 层级 |
决定 |
决定 部门 |
牵头 部门 |
申请 对象 |
兑现 |
兑现时限(工作日) |
政 策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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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情形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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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铝产业项目招引奖励 |
铝产业项目招引奖励 |
1.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区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个人 |
其他 |
90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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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等4类知名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子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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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商引资奖 励 |
招商引资奖 励 |
1.对社会化招引,建成投运后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食品饮料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牵头引进人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区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个人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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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社会化招引,建成投运后且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4类企业直接投资的,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牵头引进人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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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业见习补 贴 |
就业见习补 贴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 |
长期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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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 惠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 惠 |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3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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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2.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 |
减免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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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 贴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 贴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3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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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奖 补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奖 补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参加社保的补贴1000元/人,吸纳10人以上的再奖补每10人1万元,最高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合法主体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也有补贴,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1万元。吸纳10人及以上的企业可获5万元奖补,建就业工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且每人收入超6000元的也有1万元奖补。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人社发〔2022〕2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企业或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围绕特色产业、非遗等建立的就业帮扶工坊。 |
快申快享 |
15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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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0 |
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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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工成本补 贴 |
招工成本补 贴 |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免申即享 |
60 |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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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创新主体的扶 持 |
对创新主体的扶 持 |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创新主体 |
免申即享 |
60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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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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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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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新认定的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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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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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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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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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科技创新券补助 |
科技创新券补助 |
1.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研发设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60%补助,同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科发〔2024〕1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 |
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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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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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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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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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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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创新平台的支 持 |
对创新平台的支 持 |
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创新主体 |
快申快享 |
60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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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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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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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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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创新平台的支 持 |
对创新平台的支 持 |
5.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创新主体 |
快申快享 |
60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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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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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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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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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 持 |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 持 |
1.对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创新主体 |
免申即享 |
60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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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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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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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递减式阶梯配气价格优惠政策 |
递减式阶梯配气价格优惠 |
1.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1.005元/立方米; |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用气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广经信发〔2020〕20号) |
减免类 |
其他 |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市级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工业企业(不含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产业) |
免申即享 |
每月一次 |
长期有效(若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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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至2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0.9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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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用气量200万立方米以上至4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0.89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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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用气量400万立方米以上至6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0.84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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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用气量600万立方米以上部分,配气价格为0.78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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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可协商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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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产值首次上台阶企业奖励 |
新进规工业和产值上台阶企业进行奖励 |
1.对当年新进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推动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23〕7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按程序 执 行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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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企业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按程序 执 行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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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规工业和产值上台阶企业进行奖励 |
新进规工业和产值上台阶企业进行奖励 |
3.对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推动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23〕7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按程序 执 行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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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引进制造业项目或现有企业扩大投资实现内涵式增长的项目奖励,实际完成固定投资额分别在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建成投产且正常运转1年以上的,分别奖励项目业主单位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
区经济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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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免申快享 |
按程序 执 行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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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进规工业和产值上台阶企业进行奖励 |
新进规工业和产值上台阶企业进行奖励 |
5.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推动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23〕7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国家、省级主管部门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快享 |
360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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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国家、省级主管部门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快享 |
360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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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绿色发展、能效水平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先进单位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推动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23〕7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国家、省级主管部门 |
区经济商务局
|
企业 |
免申快享 |
360 |
2027年1月8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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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饮料企业培育奖 补 |
食品饮料企业培育奖 补 |
1.对符合条件的配套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区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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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条件的新竣工投产项目(含配套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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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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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饮料企业培育奖 补 |
食品饮料企业培育奖 补 |
4.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跨台阶企业的核心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区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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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地方年经济贡献跨台阶企业的核心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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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新评定四川民营企业100强或四川制造业10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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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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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或绿色工厂给予5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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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符合条件的宣传广告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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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主体“小升规”补 助 |
经营主体“小升规”补 助 |
1.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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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个体,给予0.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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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首次“个转企”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0.6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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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产业融合发展补 助 |
产业融合发展补 助 |
对一、二产业实施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后当年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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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分转子”补 助 |
企业“分转子”补 助 |
1.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7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
2.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12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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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电商企业发展补 助 |
电商企业发展补 助 |
1.对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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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电商企业发展补助 |
电商企业发展补助 |
2.对规上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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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商示范创建补 助 |
电商示范创建补 助 |
1.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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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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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补助 |
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补助 |
1.对直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规(限)上服务业单位给予0.3万元/年的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县(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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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重点监测企业给予0.2万元/年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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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点企业扩容升级补 助 |
重点企业扩容升级补 助 |
1.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综合排名第1—3、4—8、9—15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区级 |
市级 |
市商务局 |
区经济商务局 |
服务业经营主体 |
其他 |
150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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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限上批零住餐单位综合排名第1—10、11—20、21—40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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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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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文化事业单 位 |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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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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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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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医疗 |
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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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内部 |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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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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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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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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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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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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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 惠 |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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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 场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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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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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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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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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二手车-车辆购置 税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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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 金 |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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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 金 |
二.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1.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3.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4.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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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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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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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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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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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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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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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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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 |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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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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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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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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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公共 交通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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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 品 |
1.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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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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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 品 |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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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文化企业—增值 税 |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 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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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文化企业—增值 税 |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 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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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宣传文化—增值 税 |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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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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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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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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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宣传文化—增值税 |
5.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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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边销茶生产企业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5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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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扶持创业—房土两税 |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2023年第4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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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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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不良债 权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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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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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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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不良债 权 |
5.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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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设备、器具 扣除 |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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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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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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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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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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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 策 |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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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 策 |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户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 |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76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77 |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78 |
2.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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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4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 |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2.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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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物流企 业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 减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 减 |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5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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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
|
5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5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高校学生公 寓 |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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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挂车—车辆购置 税 |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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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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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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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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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6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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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 |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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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 |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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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初创科技型企业 |
1.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14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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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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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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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期货市 场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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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 |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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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 |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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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 |
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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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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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投资股 权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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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投资股 权 |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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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投资 股权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1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2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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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投资 股权 |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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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期货 |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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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房屋 换购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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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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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 策 |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7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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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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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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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 策 |
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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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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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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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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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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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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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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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 策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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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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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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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 策 |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 |
1.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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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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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 策 |
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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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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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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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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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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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4.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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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8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8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8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8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88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8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0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8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9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0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1.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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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第十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第十五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第十五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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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8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0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0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对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1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1.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2.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
|
11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 节能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资源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资源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18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资源 |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1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资源 |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0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水利 工程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水利 工程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水利 工程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清洁 基金 |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清洁 基金 |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电力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电力 |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
12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电力 |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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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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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 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优 惠政策 |
车船税 |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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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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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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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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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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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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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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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事项优惠政 策 |
退役 士兵 |
1.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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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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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 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优 惠政策 |
重点 群体 |
1.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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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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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 策 |
采矿 |
1.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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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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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