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902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9月19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具体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的批复》(川府土〔2025〕902号)。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按照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执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办公室和石龙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11月3日在石龙街道办事处、坪雾社区及坪雾社区1、2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jkq.cngy.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202.61.89.138/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的批复》(川府土〔2025〕902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的批复》(川府土〔2025〕902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川府土〔2025〕90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广府〔2025〕46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请示和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坪雾社区1、2组5.543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3039公顷,园地0.3839公顷,林地0.6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181公顷,合计5.7618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当地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供地手续;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的自动失效。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广元市昭化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镇 |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
昭化 |
坪雾 |
1 |
5.2787 |
5.0606 |
3.8870 |
0.3393 |
0.6222 |
0.2121 |
0.2181 |
|
|
2 |
0.4831 |
0.4831 |
0.4169 |
0.0446 |
|
0.0216 |
|
|
||
|
合计 |
5.7618 |
5.5437 |
4.3039 |
0.3839 |
0.6222 |
0.2337 |
0.21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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