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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21-06-30 浏览量:11297 分享:

广府办函〔2021〕5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

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市内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按时还贷续贷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规模及来源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为1亿元,先期到位500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度扩大规模。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权县按照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注入市级应急转贷资金后,可申请对辖区内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同时利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第三章 第三章 支持条件、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境内(扩权县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

(三)财务会计制度完整规范。

第七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一)企业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负责人等,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四)存在诉讼(非原告)、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安全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企业的贷款银行和提供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为广元市域内的银行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 单个企业支持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上限为15天。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

第十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广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财公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一条 广财公司与合作银行、用款企业就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企业通过在贷款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归还贷款,续贷银行应明确续贷资金用途为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用款企业能够提供有效担保措施且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广财公司可直接与其签订协议,续贷资金用途以银行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采取差别化方式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时间的计算基期以转贷资金放款时的借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所载实际日期为准,不满1天的按一天计算,归还当天不计算使用费。资金使用在借款期限上限以内的,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实际使用天数收取使用费。资金使用超过借款期限上限的,以实际使用天数按照4倍LPR收取使用费。

第十三条 广财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对资金保值和转贷风险承担责任。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间隙的利息收入以及使用企业的转贷使用费收入作为广财公司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费。因管理不善发生的资金风险损失,由广财公司承担。

第五章 使用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并由续贷银行出具贷审会决议(审批文件)等能够证明银行续贷的证明性文件。

第十五条 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广财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负责审核、发放、回收等事宜。

广财公司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未落实的,应当拒绝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应急转贷资金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二)超过约定借款期限,不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三)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资金使用费的。

第十七条 用款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后,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期限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取使用费,并依法追回资金。

第十八条 续贷银行对申请企业出具贷审会决议(审批文件)等文件后,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不得为收回贷款串通申请企业骗取应急转贷资金。对于以上行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及使用费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因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市、县区人民政府降低该银行年度考核考评等次,并调剂减少地方政府在该银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二十条 广财公司应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实施全流程风险防控,规范管理,优化使用流程,建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广财公司不得拒绝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对辖区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具意见,会同广财公司做好应急转贷政策宣传,掌握辖区内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需求状况,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广元中心支行以及广元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转贷资金和银行续贷资金划转衔接,指导广财公司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应急转贷相关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模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督促广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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